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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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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西南政法大学。  

  第五条 院校代码:10652。 

  第六条 办学性质和类型: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点大学,是教育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同重点建设的高校,是由重庆市政府举办、重庆市教委主管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西南政法大学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学校办学条件良好,基本设施齐备。学校占地总面积3067.76 亩,现有教职工150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600余人。学校在校全日制学生24000余人。学校图书馆是重庆市首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馆藏纸质资源190万册,中外文数据库64个。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研究生。

  第八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具备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港澳台侨生、香港免试生、内地西藏班考生、内地新疆班考生、新疆民族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及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类别考生的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重庆市教委阳光招生等相关要求,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招生计划。2014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4500名(不含港澳台华侨考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根据各省人口基数,考虑生源质量、就业需求等因素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45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将经教育部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生比、近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1.05以内,生源好的省份可适当扩大比例。其它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原则为1:1.2以内;具体情况由各省招办在投档前根据生源情况与学校商榷后确定。提前批公安武警类专业由于有身体条件及性别限制,调档比例控制在1:1.5以内。

  第十七条

  侦查学、治安学、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于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执行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余普通本科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用技术本科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批次原则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的规定。同时,针对部分专业的特殊性,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报考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的公安武警类专业考生,我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但考生原则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中有关政治及身体条件的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采取志愿清的方式,即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我校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严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原则及我校录取原则录取。不录取无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的方式进行。即按投档成绩高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其第一专业志愿未满额,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如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再视其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由于江苏省实行高考改革,我校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为:选测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B+B+以上,必测科目须达到4C1合格及以上等级,进档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二)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特别是田径、排球、篮球项目);

  (三)获得全国(高中)奥林匹克竞赛(单科)二等奖以上;

  (四)参加北大、清华艺术冬令营获二级证书以上的艺术特长生。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本科提前批次的公安武警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15%以内。

  第二十四条

  录取时相关科目要求:本科第一批次所有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及格;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经济统计学、会计学、审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关系专业原则上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及格。我校英语(法律经贸方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

  第二十五条 

  法学专业是学校的特色专业,法学专业学生由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共同培养,适用于同一培养方案。录取至法学专业的考生随机分到以上五个学院学习。

  第二十六条 

  2014年面向重庆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面向农村学生开展专项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相关合格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详情可上网查询)。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束后,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提供的正式录取审批名册后,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本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方式。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2014级各专业学年制学费标准如下(供参考,2014年收费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当年批复为准):

  (一)英语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6800元;其他本科提前批次、第一批次录取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5600元;应用技术本科法学专业(律师方向)、法学专业(环境执法方向)每生每学年学费10000元;我校与英国考文垂大学合办法学专业收费标准目前正在审批中,最终执行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200元。

  学生如因故提前结束学业,学费、住宿费的退还按物价等上级部门和校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奖助学金制度:为了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学金(特等奖3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为了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争优创先,学生除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外还设立了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多种社会捐资奖学金。具体奖项详见我校学生工作部网站。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swupl.edu.cn

  招办电话:023— 67258088  67258828

  招办网址: http://zs.swupl.edu.cn

  招办邮箱: xsczsb@swupl. edu .cn  

  招生监察邮箱:zsjc@swupl. edu .cn

  招办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 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编:40112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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