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发展·民生”系列报道:广西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草案通过教代会表决
在广西师范学院第六届第二次教代会暨第七届第二次工代会召开期间,经过代表们的热烈讨论,几经上下、多次修改、数易其稿的《广西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草案)已表决通过。
《广西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师范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定广西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收入分配改革政策的需要,是促进广西师范学院教育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该《办法》坚持了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兼顾公平和两级分配的基本原则。该《办法》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搞活学校内部分配;有利于改变津贴补贴种类众多、项目繁杂的现状,合理归并津贴补贴项目,使工资管理易于操作、便于实施;有利于实现学校管理权限下放,扩大二级学院分配自主权;有利于更大程度地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广西师范学院按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和由学校发放工资的同等待遇聘用人员发放绩效工资。附属实验学校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广西师范学院绩效工资总量由自治区教育厅核定,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办法》指出,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由自治区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和学校创收能力等因素,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结合考核结果发放。学校将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级各类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办法》明确了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关于基础性绩效工资,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各职务层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工资管理程序审核报批后按月发放。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学校根据校内各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学校和校内单位负担,统一设立“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其中,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学校和教学单位共同负担;管理及教辅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学校全额负担;继续教育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办法》指出,学校对校内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执行自治区相关调控政策。对超过学校确定的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且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经核准,超过部分可予以保留,并对超过部分采取累进方式征收调节费。
《办法》指出,享受管理部门和教辅部门分配的单位所得收入全额归学校,各单位不得在学校核定的绩效工资项目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以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学校发放的拔尖人才补贴、租房补贴、清凉饮料费以及上级部门规定的相关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但发放时不得超过自治区核定的当年广西师范学院绩效工资总量;校内各单位自行发放的课酬、劳务费、加班费、科研(教学)业绩津贴、评审费等均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如果学校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未达到自治区核定的当年人均绩效总量时,各部门、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创收情况,使用创收收入发放以上津贴,但学校需按其所占额度征收调节费。
《办法》中绩效工资发放有关规定是:一是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不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发放。二是经学校按计划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全额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三是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四是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比例发放。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五是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寒暑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六是30天内请事假累计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七是教职工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给;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发给。八是教职工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年内,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2年内按70%发放。九是教职工被判缓刑,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十是教职工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暂不发放。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十一是聘期内岗位变动人员,从正式任命、聘任或免职的次月起,调整基础性绩效工资。十二是缓聘、解聘人员自当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调出、辞职、出国(境)等原因离校的人员,自学校批准的次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十三是凡在绩效工资计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停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1-3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十四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1〕143号)规定列入我区医保门诊慢性病种的病人,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十五是上述情形各类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科研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由学校统一按原文件标准发放,二级学院可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另行奖励。十六是本实施办法不含学校高层次人才津贴。高层次人才津贴的改革办法另行制订。
据悉,近期,学校将成立10个由相关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和二级学院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对该《办法》的6个附件和4个配套考核办法在广泛调研、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更为完善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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