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学生寝室违章用电的通告
关于禁止学生寝室违章用电的通告
为维护学生寝室的安全秩序,预防违章用电引发安全事故,保障公寓区住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学校、学院有关制度,通告如下:
一、学生在寝室及公寓楼内,不得使用禁用电器,不得违章用电,不得有不安全用电行为。
二、在学生寝室禁止使用下列电器:
(一)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水壶、电热杯、煮蛋器等烧水做饭电器;
(二)电暖器、电热宝、电热袋、红外线散热器、电褥子、电热毯等电暖设备;
(三)电吹风、直(卷)发器、电烙铁、电熨斗、空调、冰箱等加热、制冷器具;
(四)洗衣机、烘干(衣服)机、干鞋器等洗涤烘干电器;
(五)功率在300W以上的其他用电设备(现寝室内配备的饮水机除外)。
三、下列行为属于违章用电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敷设寝室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
(二)擅自从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上,乱拉乱接电线;
(三)发现公用电器和用电设施故障,擅自拆装和维修;
(四)拖线板(电线)途经床铺和交流用电设备放在床铺上使用等行为;
(五)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电器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四、下列行为属于不安全用电行为:
(一)离开寝室时,不关闭电器设备的电源;
(二)长时间不用的电器设备不拨插头;
(三)将使用后尚有余热的电器放在可燃物旁边;
(四)用电设备周围没有留出规定的安全距离;
(五)违反电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使用禁用电器的,按照《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禁用电器予以收缴;屡教不改的(指3次以上,下同),按照《处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共同使用的,均给予相应的处分。
持有禁用电器的,按使用禁用电器处理。
六、对第三条(一)(二)(三)项的行为,按照《处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其他违章用电行为或者不安全用电行为,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再次发生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参照《处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使用禁用电器、违章用电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并根据事故的违章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处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因违反本通告,受学院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是党团员的,根据党章和团章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是入党积极分子,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因违反本通告,受通报批评的学生寝室,不得参加当年优秀寝室评选。
九、治安消防、物业管理和院、系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寝室安全用电检查工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学生辅导员要尽心尽职,经常督促检查学生寝室安全用电情况。
十、所有学生应遵守本通告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寝室安全秩序,不使用禁用电器,抵制违章用电和不安全用电行为,宣传安全用电。学生有责任对使用禁用电器、违章用电行为和不安全用电行为进行批评和制止。
里仁学院公寓党工委 学生生活管理办
学工部 院团委
2014年5月10日
来源:学生生活管理办公室 作者:公寓党工委、生活办、学工部、院团委更多有关"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寝室,电器,通告"的文章请点击进入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新闻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