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渝府【2010】17号)、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国有大型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为学院主管部门。学院由重庆市属重点国有大型企业——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出资举办。
学院座落在重庆双福工业园区,现占地面积185426㎡,二期发展用地200000㎡,现有校舍建筑面积约10万㎡。学院下设有轨道交通系、交通运输管理系、车辆工程系、机电工程系、公共艺术系、基础教学部、计算机与网络中心、城市轨道交通实训中心、物流与国际货运实训中心、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实训中心、汽车制造与维修实训中心、现代焊接技术实训中心、艺术设计实训中心、会计电算化实训中心等教学机构。同时,学院还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重庆市最大的智能化汽车驾驶培训及考证中心,可为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和驾照提供便利。学院现有教师161人,主要来自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重庆交通大学、西南大学等重点教育单位,学院师资力量雄厚,具有教学、实践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以及交通开投集团系统内的科研技术专家,其中,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65人,占教师总数的40%。
学院凸显行业办学优势,实行校企一体的办学体制,主干专业与重庆公交集团、重庆轨道交通集团、重庆交通枢纽集团以及重庆恒通客车制造厂、重庆长客轨道车辆有限公司、重庆公共交通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定向培养,并充分利用集团各企业雄厚的科研、技术、生产组织以及丰富的人力资源优势,择优聘用各企业中、高级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到学院做兼职教师,确保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和就业质量。学院本着“让学生成才、让家长放心、让用人单位满意”的理念,遵循“勤奋尚志、敬业乐群”的校训,弘扬“崇尚科学、钻研技术、追求真理、引领文明”的精神,努力为重庆城市交通行业乃至全国交通行业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已把学院列为上报国家交通运输部“十二五”交通运输行业主干学科(高职)重点支持建设的学院。根据学院“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学院将设置专业20个左右,在校生规模达到5000人,建成我国西南一流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驾驶与维修、公共汽车制造与维修、现代交通运输运营管理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将建成以服务现代城市交通事业发展为特色,以轨道交通、汽车应用技术、装备制造、国际贸易与现代物流专业群为重点,以全日制高职教育为主体,以继续教育和培训为补充,以校企合作为依托,以产、学、研相结合为纽带,办成西部一流,全国知名的大型国有企业示范类院校。
设有会计与统计核算、雕塑艺术设计、应用电子技术、汽车电子技术专业、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会计与统计核算、雕塑艺术设计、应用电子技术、汽车电子技术专业、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等专业,其中会计与统计核算、雕塑艺术设计、应用电子技术、汽车电子技术专业、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是重点专业。
第十条录取原则: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按“三位一体”的模式选拔录取考生。
1、录取批次及调档比例: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第二阶段,调档比例按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2、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进校后公共外语为英语。
3、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体检要求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4、报考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专业(驾驶方向)和轨道运营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无肢体残缺、精神疾病、心脏病、高血压、肝病及传染病等。双眼裸视E表1.0以上(只限于驾驶方向),男生身高1.70m以上,女生身高1.60m以上,五官端正,身材匀称。
5、报考志愿处理办法: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
6、尊重考生志愿,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7、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十一条各专业收费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每学年学费9800元;城市交通运输、报关与国际货运、会计与统计核算、焊接技术及自动化、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机械制造与自动化、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每学年学费9200元;雕塑艺术设计专业每学年学费11000元。住宿费:学生公寓1000元/学年(六人间)或1200元/学年(四人间)。学生退费按照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