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原山东省法律学校)于2006年4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鲁政字(2006)117号],隶属于山东省司法厅,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办学取得了可喜成绩,先后被省政府授予“全省民族团结先进集体”称号,被省文明委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被司法部荣记集体一等功,被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学校”。
学院位于济南市风景秀丽的燕子山下,教学生活设施完善,拥有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礼堂、餐厅、浴室、学生和教工宿舍等教学生活设施,拥有教学用计算机420余台,并全部上网,实现了网络管理;建有多媒体教室,模拟法庭室、语音室、模拟会计室等实习实训场所;信息中心配备先进的摄录像、编辑等设备,学生教室装有闭路电视、网络教学系统,可组织大规模的电视直播教学和网络教学;图书馆藏书达22万册,并实现了计算机管理;学院有汽车驾驶训练场一处,可满足在校学生参加汽车驾驶技能培训;学院有运动场一处,足球、篮球、乒乓球、沙袋等活动设施齐全。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均配有电话;食堂管理引入目标经营,花色品种多、饭菜质量高、价格合理、服务周到,深受学生、职工的欢迎;浴室、医务室等服务机构一应俱全,是一个理想的学习生活场所。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办学经验丰富,拥有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精、朝气蓬勃的师资队伍。现有专兼职教师158人,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硕士研究生48人;教师中高级讲师52人,讲师62人;并有56人担任了兼职律师工作。 学院始终贯彻“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办学宗旨,不断改善教学设施,加大教学改革力度。
学院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技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院现有在校生3400人,实行规范化管理,注重提高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育人质量,树立了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章录取
第十六条招生对象:参加2014年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十七条招生外语语种:招生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八条高考成绩达到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我院志愿。
报考我院的考生身体条件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良好,组织纪律性强。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25周岁(1989年1月1日后出生)。
(四)身体无残疾、无明显疤痕、无纹身、刺字。
(五)患有下列疾病者,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6.严重结核病;
7.不能适应警体训练的其他重大疾病。
(六)报考司法警务、司法警务(特勤特警方向)、司法警务(安全防范方向)、司法警务(安全检查方向)、刑事执行(狱政管理方向)、刑事执行(社区矫正方向)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厘米,身体匀称。
第十九条司法警务(特勤特警方向)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条在高考成绩达到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录取规则
(一)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二)采取按院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对报考我院的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参加征集志愿,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依次类推。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三)在尊重考生志愿的前提下,学院可依据考生成绩及综合素质等因素对专业进行个别调整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注册入学试点招生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复、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网上管理平台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公布方式:录取通知书、各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学院网站。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普通专科(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